运输服务条款
1.寄件人应在《运单》上真实、准确填写收件人名称、地址及货物名称。如填写不实造成损失由寄件人承担。
2.货件需要办理审批、检验等手续的,寄件人应将有关的文件完整提交本公司。因审批、检验所需资料不完备造成扣件、 退件、毁件之损失由寄件人承担。
3. 本公司拒绝收寄违禁品或现金、金银珠宝、有价证券、票据、手机、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。若寄件人私藏、夹寄此类 物品,本公司概不负责。
4.本公司实行保价运输。要求保价运输的客户应如实填写货件声明价值,本公司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。若保价运输的货 件在运输途中丢失、损坏,本公司将按货件实际损失赔偿,最高赔偿限额为声明价值;若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件丢失、 损坏,国内快件:最高赔偿额为运费三倍;国际快件:文件最高不超过港币100元;货样最高不超过港币400元的赔偿。
5.本运单所填写的运费金额不含目的地海关税金及杂费,因寄件人和收件人拒付该项费用引起的一切后果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6.件人拒绝支付运费、关税及其费用,本公司对货件有留置权。
7.寄件人与本公司约定由收件人支付运费,若收件人拒付运费,则本公司直接向寄件人收取。
8.于自然灾害、战争、政变等不可抗力及航班延误或政府行为等造成货件的延误、损失、丢失,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9.寄件人自交寄货件的当日起30日内,可以查询货件运送情况及对非正常情况提出异议。逾期则视同认可本公司已完成所 有运送义务。
10.本公司保留运输档案(含签收单)的期限为30日,寄件人要求返回签收单或其它特别需要的,应在交寄货件当日起30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,逾期则可由本公司销毁。
11.寄件人与本公司另有特别约定的条款与本条款有冲突的,以其它特别约定为准。
12.本运单由捷利货运网络所加盟单位统一使用,各加盟单位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本条款仅约束于寄件人与始发地接收 货件的收寄站双方。
13.本运单产生的纠纷适用《邮政法》及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定,同时由收寄站所在地法院管辖。